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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7〕65号
发布:2017-3-16   浏览:6384 次   作者:未提供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7〕13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厅领导班子成员下基层督查督办春季开复工的预通知》(青建办〔2017〕45号)要求,全面做好2017年度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县级检查、市(州)抽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的方式进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100%检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抽查率不低于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期对各地进行督查。
三、检查内容
(一)市场行为检查
1.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落实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情况;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3.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在岗履职情况。
(二)质量检查
冬季施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对混凝土构配件、砌体是否受冻、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三)安全检查
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对开复工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和责任落实、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情况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深基坑、临时用电和安全防护等情况。    
2.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办理登记备案、保养维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置情况;检查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检查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情况;检查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材料存放和使用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材料堆放情况以及安全网、外脚手架、脚手板的防火性能,禁止在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中使用聚氨脂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改造材料。
4.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重点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进行围挡、场地道路硬化、现场裸露土地覆盖、现场安装车辆冲洗设施、拆除房屋的工地洒水压尘等情况。
5.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工人宿舍环境卫生及用电安全情况,工地食堂是否满足卫生条件,炊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季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尤其是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更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区实际,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认真开展自查和全面排查。工程参建各方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项目复工申请一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存在自查工作不落实、五方主体责任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隐患、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现场防护不达标、专项方案不审查、安全监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的项目,坚决不准予开复工。对发现有重大隐患的,要进行挂牌督办。
(三)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优胜劣汰的诚信监管机制,健全信用制度,完善诚信信息上报工作机制,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形成建筑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不断促进信息化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请各地务必于3月25日前将春季开复工检查督查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联系人: 赵利岭    联系电话:0971-6146533
邮箱号:765959056@qq.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2 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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