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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2018-4-16   浏览:6632 次   作者:未提供
建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1.落实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宣传贯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方案施工。
    2.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3.惩处违法行为。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须报送我部。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3.公开事故查处情况。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三)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开展层级考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层级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严格落实“一票否决”,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2.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好全国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3.实施信用惩戒。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单位和要求,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层层督促落实。
    (二)科学制定方案。要科学确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将实施方案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对市、县工作进行1次督查,我部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随机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行约谈。
    (四)加大舆论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13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7日 


《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安排,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时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厅建筑业监管处、勘察设计处、房地产监管处、城市建设处、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和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处。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治理重点
1.重点企业
(1)去年以来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2)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
(3)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
2.重点项目
(1)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项目;
(2)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项目;
(3)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及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差、工地管理混乱的项目;
(4)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
(5)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及地质条件差或毗邻山坡、河道、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项目。
3.重点部位
(1)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3)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4)施工现场消防。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材料堆放区域等火灾防范情况,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落实情况,工地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使用管理情况,消防通道、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等消防设施有效配备情况。
(5)管沟、地下管网及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
4.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抽取、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检查验收等情况;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地质、水文等资料情况,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等情况,按照施工合同及时支付危大工程费用等情况;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情况,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等情况;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情况,提出专项设计等情况。
(3)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情况;总承包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情况;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审核情况。
(4)安全隐患识别和管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隐患辨识情况、修正和增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建立等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当日作业面安全隐患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旁站、巡视、检查、验收等情况。
(5)违法行为惩处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全覆盖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理情况。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在此基础上增加治理重点内容。
四、治理措施
(一)落实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方案施工。
(二)加强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和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地下管网施工中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三)惩处违法行为。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四)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五)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推行“互联网+工程质量安全”,搭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六)实施信用惩戒。落实《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评价应用,加强企业安全信息的归集、录入,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推送“信用中国(青海)”,实施联合惩戒。
五、时间安排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30之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做好文件传达和组织部署工作,将行动方案通知到所有企业、项目和有关单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4月30至2018年5月30)
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等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100%全覆盖检查,对查出有安全隐患、问题的,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及时整改。特别是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等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确保100%整改到位。自查自改材料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签字后留在工程项目建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回头看和总结。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8年6月1至2019年12月30)
各市(州)、县(区)、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季度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台帐,督促整改落实,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进展情况。
(四)总结分析阶段(2020年1月1至2020年3月20)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专项行动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4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
(二)强化层级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层层督促落实。各县(区)、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各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加强培训教育。各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曝光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省建筑业协会、监理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厅报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进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对于重要情况和重点典型案件的查处要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赵利岭
联系电话:0971-6146533传真:0971-6145762
邮箱:765959056@qq.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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