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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
发布:2018-8-15   浏览:6964 次   作者:未提供
青建工〔2015〕40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明确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及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一)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二)要求配备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与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作为重要因素进行评审。
第五条 非国有投资未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
第六条  建设单位通过“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填报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及注册证书编号或岗位证书编号应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相一致。
第七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派驻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况之一变更的,但变更后的人员的等级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等级条件。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3个月以上的;
3、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5、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需要变更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同意,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变更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需要变更的,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变更
第九条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其它管理人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参加下一个工程的管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撤离主要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平台”办理“解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现场监理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并形成书面检查处理记录。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对发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配备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不按规定配备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或不按规定履行对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1〕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1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人)
 主要管理人员
 
房屋建 筑 工 程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5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可兼任,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7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10
项目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工程,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市 政 工 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5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1、合同价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可兼任,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6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工程合同价1亿元
10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1、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工程,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人数。

 注: 1.此标准为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 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附件2
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 程
类 别
工程规模
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人)
主要管理
人员
备 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基础、主体阶段
3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2人。
主体阶段
3
安装、装修阶段
2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基础阶段
4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主体阶段
4
安装、装修阶段
3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基础阶段
5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主体阶段
5
安装、装修阶段
4
市 政工 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3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4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工程合同价>1亿元
5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增加1人。
注:此标准为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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