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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2019-9-25   浏览:7643 次   作者:未提供




青建工〔2019325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第十一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815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岗履职行为,突出行为监管,强化事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以及青海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安全考核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经过实名制认证,并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和信用管理平台,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施工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经过实名制认证,并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和信用管理平台,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负责人。

第三条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可由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规定任职条件的施工员担任。

第四条青海省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不同的市(县)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总监,不得在同一市(县)三个及以上项目担任总监;

(二)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三)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四)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五)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六)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七)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八)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九)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十)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十一)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十二)组织验收分部工程;

(十三)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四)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五)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十六)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

第八条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不在岗履职:

(一)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

(三)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五)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六)在检查中不在岗,且无法提供有效的请假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涉及施工关键节点、关键工序的,确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暂时离岗的,项目经理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安排好现场带班负责人,且必须经其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暂离岗位三天及以上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确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地级市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投标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充分了解青海建筑施工高海拔缺氧的地域特征,中标后,不得假借身体无法适应高海拔工作作为变更理由;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的;

(三)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

施工企业或者监理企业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第十一条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不得低于原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充分依托青海省数字化工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做到实名制管理,通过人脸识别及人员定位功能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岗履职情况进行实时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动态考核,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19119号)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管理,同一事项按最高分记分,不重复记分。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留存现场供监管部门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到岗率及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经理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的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一次不在岗履职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累计两次及以上不在岗履职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约谈并将该企业及其承揽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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