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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9-9-29   浏览:6356 次   作者:未提供

   为了使厅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108〕115号)及《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的规定,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程序进行规范,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主体,根据上位法及政策措施调整情况,结合行业管理工作实际,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文件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部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者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公民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将起草完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起草的简要过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征求意见建议的材料、其他有关资料(调研报告、论证会情况、参考资料等)先行报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有无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四是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冲突;六是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厅法规处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审查意见。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登记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签。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签署后,报送厅法规处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网络统一备案登记及编号,正文左上方标注统一登记号(黑体三号字体)后予以印发。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和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末尾须注明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暂行”“试行”文件有效期为2年)。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厅法规处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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